1. 我將把基督徒的實踐和聖潔的生活,視為一個信仰告白者真誠的彰顯和標誌,呈現在他的鄰居和弟兄眼前。
而這正是恩典最主要的標誌,從上帝的話語中可以清楚看出。基督最清楚如何給我們判斷他人的準則,他反覆強調並教導我們,要憑著他們的果子認出他們來:(太 7:16)「憑著他們的果子,你們就可以認出他們來。」然後,在接下來的經文中,他論證了這一點,並給出了清晰的理由,說明為什麼人的果子必然是判斷他們是何種人的主要證據,最後他再次重申了這一斷言:(太 7:20)「所以,憑著他們的果子,你們就可以認出他們來。」又如:(太 12:33)「你們或以為樹好,果子也好;或以為樹壞,果子也壞。」這句話的意思是,如果有人認為樹是好的,果子卻是壞的,或者樹是一種,果子卻是另一種,那是極其荒謬的;因為判斷樹的本質的正確證據就是它的果子。這節經文的最後一句話「因為憑著果子就可以認出樹來」,除了指樹主要憑著果子來認出,這是區分一棵樹與另一棵樹的主要和最恰當的診斷標準之外,不可能有其他意思。同樣地,(路 6:44)「因為各樹都憑著自己的果子認出來。」基督從未說過,你們要憑著樹的葉子或花朵來認出樹,或者你們要憑著人的談吐來認出他們,或者你們要憑著他們講述自己經歷的好故事來認出他們,或者你們要憑著他們說話的方式和語氣、表達的強調和情感,或者憑著他們說話時的感受,或者憑著他們滔滔不絕的言談、許多眼淚和深情的表達,或者憑著你們心中對他們所感受到的情感來認出他們;而是憑著他們的果子,你們就可以認出他們來;憑著果子就可以認出樹來;各樹都憑著自己的果子認出來。既然這是基督指示我們在判斷他人時主要觀察的證據,那麼這也是基督指示我們主要向他人提供的證據,藉此他們可以判斷我們:(太 5:16)「你們的光也當這樣照在人前,叫他們看見你們的好行為,便將榮耀歸給你們在天上的父。」在這裡,基督指示我們向他人顯明我們的敬虔。敬虔就像一道光,照耀在靈魂中。基督指示這道光不僅要照耀在內心,也要照耀在人前,讓他們看見。但這要如何實現呢?是藉著我們的好行為。基督沒有說,讓別人聽見你們的好行為、你們的好故事或你們感人的表達;而是「叫他們看見你們的好行為,便將榮耀歸給你們在天上的父。」毫無疑問,當基督給我們一個規則,教導我們如何讓我們的光照耀,使他人有證據時,他的規則是最好的。使徒們也將基督徒的實踐作為他們將人視為真正基督徒的主要依據。例如使徒保羅在希伯來書第六章。使徒在該章開頭談到那些有著極大普遍光照的人,他們「蒙了光照,嘗過天恩的滋味,又於聖靈有分,並嘗過上帝善道的滋味,覺悟來世權能,後來卻離棄真道,如同貧瘠之地,靠近咒詛,結局就是焚燒」;然後在第九節立即補充說(表達了他對希伯來基督徒的愛心,認為他們擁有那比所有這些普遍光照更好的救贖恩典),「親愛的弟兄啊,我們雖是這樣說,卻深信你們的景況更好,是與救恩相伴的。」然後,在下一節,他告訴他們他對他們有如此好想法的原因:他沒有說是因為他們向他提供了關於上帝在他們靈魂中工作的良好報告,並且談論得非常有經驗;而是因為他們的行為和愛心的勞苦;「因為上帝並非不公義,竟忘記你們所作的工和你們為他名所顯的愛心,就是你們服事聖徒,並且還在服事。」這位使徒也將在實踐中忠心服事上帝,視為向他人證明人愛基督勝過一切,並將他的榮耀置於個人利益之上的恰當證據:腓 2:21-22,「因為人人都求自己的事,不求耶穌基督的事。但你們知道提摩太的明證,他待我像兒子待父親一樣,為福音與我一同勞苦。」使徒約翰也表達了同樣的觀點,作為他對該猶有好印象的依據,(約三 1:3-6),「有弟兄來證明你心裡存著真理,正如你按真理而行,我就甚喜樂。」但弟兄們如何證明該猶心裡存著真理呢?使徒又如何判斷他心裡的真理呢?這不是因為他們證明他向他們提供了關於他經歷步驟的良好報告,並且說話像一個感受過自己所說的話的人,並且擁有基督徒的語言,而是他們證明他按真理而行;正如接下來所說的,「正如你按真理而行。我聽見我的兒女們按真理而行,我的喜樂就沒有比這更大的了。親愛的弟兄啊,凡你向弟兄和客旅所行的,都是忠心的;他們在教會面前證明了你的愛心。」使徒如此解釋了弟兄們來證明他按真理而行時所證明的是什麼。使徒似乎在同一處,將其作為一條規則,教導該猶如何判斷他人;在第十節,他提到一個丟特腓,他行為不端,並帶領他人跟隨他;然後在第十一節,他指示該猶要提防這樣的人,不要跟隨他們;並給了他一條規則,藉此他可以認出他們,這與基督之前給出的規則「憑著他們的果子,你們就可以認出他們來」完全一致;使徒說,「親愛的弟兄啊,不要效法惡,只要效法善。行善的,是出於上帝;行惡的,是未曾看見上帝。」我還要進一步指出,使徒雅各明確地將藉著我們的實踐或行為向他人顯明我們的信心和基督教信仰的方式,與不藉著行為或不憑著行為顯明我們信心的方式進行比較,他清楚且充分地偏愛前者:(雅 2:18)「有人會說:『你有信心,我有行為;你把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我就藉著我的行為把我的信心指給你看。』」沒有行為或以不同於行為的方式顯明我們的信心,就是藉著言語顯明信心,藉此人宣稱有信心。正如使徒所說的,(雅 2:14)「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他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什麼益處呢?」因此,這裡有兩種方式向我們的鄰舍顯明我們心中所存的;一種是藉著我們所說的,另一種是藉著我們所做的。但使徒充分地偏愛後者作為最好的證據。現在,我們用言語對自己所作的一切陳述,我們說我們有信心,我們已經歸信,並講述我們如何獲得信心的方式,以及信心是如何產生的步驟,以及伴隨而來的發現和經歷,都仍然只是藉著我們所說的來顯明我們的信心;這只是藉著我們的言語來顯明我們的信心;使徒認為這遠遠不及藉著我們所做的來顯明信心,以及藉著我們的行為來顯明信心。
正如聖經清楚教導,實踐是證明自稱基督徒真誠的最好證據;理性也教導同樣的事情。理性表明,人的行為比他們的言語更能忠實地解釋他們的心思。所有人類在所有時代和所有國家,其常識都教導他們主要憑著人的實踐來判斷他們的心,在其他事情上也是如此;例如,一個人是否是忠誠的臣民、真正的愛人、孝順的孩子或忠實的僕人。如果一個人向另一個人表達了大量的愛和友誼,理性教導所有的人,這樣的表達並不像他在行為上表現出朋友的樣子那樣,是證明他是一個真實而真誠的朋友的更大證據;在順境和逆境中對朋友忠誠不變,樂於付出自己,捨己,並犧牲個人利益來幫助朋友。一個聰明人會更相信這種友誼真誠的證據,而不是一千句熱切的表白、莊嚴的聲明和最深情的言語表達。同樣有理由將實踐視為對基督友誼的最好證據。理性說的與基督在(約 14:21)中所說的相同:「有了我的命令又遵守的,這人就是愛我的。」因此,如果我們看到一個人,在他的一生中似乎追隨並效法基督,並為基督的榮耀,為在世上推廣他的國度和利益而極力付出和捨己;理性教導,這是愛基督的證據,比一個人只說他愛基督,並講述他對基督的內心經歷,他感受到了多麼強烈的愛,以及他的心在某時某刻如何被愛所吸引,而他的行為中可能很少有基督的榜樣,他似乎不願為基督做任何大事,或為推廣他的國度而改變自己的方式,而是在被要求為基督捨己時,似乎總是找藉口,更值得信賴。同樣,如果一個人,在陳述他的經歷時,講述他如何發現自己的心與世界疏遠,並看到了世界的虛妄,以至於在某時某刻一切在他看來都微不足道,並聲稱他將一切都獻給上帝,並呼喚天地為證;但在他的實踐中,他卻猛烈地追求世界,他所得到的都緊緊抓住,極不情願將大部分用於慈善和虔誠的用途,這幾乎像他的心血一樣從他身上流出。但另一個自稱基督徒的人,說話不多,但在他的行為中,他似乎隨時準備好放棄世界,只要它妨礙他的職責,並且隨時樂意放棄它以促進宗教和同胞的福祉。理性教導,後者提供了最可信的證明,證明他的心已與世界疏遠。如果一個人顯得在上帝和人面前謙卑行事,並且他的言談舉止流露出破碎的心,在苦難中對上帝表現出耐心和順服,在人際交往中溫順;這是謙卑的更好證據,而不是一個人只講述他對自己的不配感有多麼強烈,他如何被帶到塵土中,如何完全倒空自己,如何看自己一無所有,全身污穢可憎等等,但他卻表現得好像他認為自己是首屈一指的聖徒,理所當然是鎮上所有基督徒的領袖,並且傲慢自大,固執己見,對最輕微的矛盾或反對都無法忍受;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確信,一個人的實踐比他的言辭更深地源於他的內心。因此(不再舉例),如果一個自稱基督徒的人,在他的行為中表現出對處於災難中的他人憐憫溫柔的心,樂意與他們一同擔負重擔,願意為他們花費財物,並在世俗利益上遭受許多不便,以促進他人靈魂和身體的福祉;這難道不是比一個人只講述他在某些時候對他人感受到的愛,他如何憐憫他們的靈魂,他的靈魂如何為他們而勞苦,以及他如何對他的敵人感到真誠的愛和憐憫,而他的行為卻顯得非常自私,吝嗇小氣,一切都為自己,不為鄰舍,甚至可能嫉妒和好鬥,更可信的愛人之心的表現嗎?人在情感激動時,可能會認為自己有心意去做大事,去多做多受,因此可能會非常熱切和自信地宣稱,而實際上他們的心卻遠非如此。因此,許多人在情感激動時,曾認為自己願意為上帝的榮耀而永遠受咒詛。轉瞬即逝的情感很容易產生言語;而言語是廉價的;敬虔在言語上比在行動上更容易偽裝。基督徒的實踐是一件昂貴、勞苦的事情。基督徒所要求的捨己,以及通往生命的道路的狹窄,不在於言語,而在於實踐。偽君子更容易說得像聖徒,而不是行得像聖徒。
因此,很明顯,基督徒的實踐是自稱基督徒真正敬虔的最佳標誌或表現,在鄰舍眼中也是如此。
但接下來應當仔細觀察以下幾點,以便正確理解此事。
首先,必須注意的是,當聖經談到基督徒的實踐是向他人證明真誠和恩典真實性的最佳證據時,並沒有排除,而是預設了對基督教的宣稱。所提及的規則是給基督的追隨者的,用來引導他們對自稱基督徒的人,以及那些自願加入他們團體的人的看法,藉此他們可以判斷其聲稱的真實性以及他們所作宣稱的真誠性;而不是用來考驗異教徒,或那些不自稱基督教信仰的人,以及基督徒與之無關的人。這在基督在馬太福音第七章給出的偉大規則中再清楚不過了:「憑著他們的果子,你們就可以認出他們來。」他在那裡給出了一條規則,教導如何判斷那些自稱基督徒的人,甚至那些作了非常高調宣稱的假先知,「他們披著羊皮到你們這裡來」,如(太 7:15)。使徒雅各的教導也是如此,(雅 2:18)「你把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我就藉著我的行為把我的信心指給你看。」很明顯,這兩種提供不同信心證據的人,都是信心的宣稱者:這暗示在他們各自提供他們所宣稱的信心的證據中。從前面的經文可以清楚看出,使徒正在談論那些宣稱相信耶穌基督的人。同樣,使徒約翰在他第三封書信中那些被觀察到的段落中,很明顯是在談論自稱基督徒的人。儘管在這些規則中,宣稱者的基督徒實踐被視為他們宣稱真誠的最大和最顯著的標誌,比他們宣稱本身更具證據性;但基督教的宣稱顯然是預設的:它不是證據中的主要內容,也不是其中任何區分性的東西;但它是其中一個必要且必需的東西。正如擁有動物身體並不能區分人與其他受造物,也不是人類本質證據中的主要內容,但它是證據中一個必要且必需的東西。因此,如果任何人明確表示他不是基督徒,不相信耶穌是上帝的兒子,或上帝所差遣的人;基督和他的使徒的這些規則根本不要求我們將他視為一個真誠的基督徒,無論他的可見實踐和美德如何。這些規則不僅不適用於明確否認基督教,並公開宣稱自己是自然神論者、猶太人、異教徒或公開的異教徒的人;也適用於那些僅僅不作基督教宣稱的人;因為這些規則是給我們判斷自稱基督徒的人的:果子必須與盛開的花朵結合;鈴鐺和石榴要一起出現。
但這裡自然會產生一個問題,即:一個人何時可以被稱為宣稱基督教,或者什麼樣的宣稱可以恰當地稱為基督教的宣稱?
我分兩點回答。
1. 為了恰當地說一個人宣稱基督教,無疑必須宣稱所有成為基督徒所必需的,或者屬於基督教本質的一切。凡是基督教本身所必需的,其宣稱就是基督教宣稱所必需的。宣稱必須是所宣稱的事物。一個人宣稱基督教,就是他聲明他擁有基督教。因此,凡是屬於某事物,以至於它被真正稱為該事物所必需的;那麼,在該事物的宣稱中,凡是屬於該事物的,以至於它被真正稱為該事物的宣稱所必需的,都是該宣稱的本質。如果我們只取基督教的一部分,而捨棄其本質的一部分,我們所取的就不是基督教;因為缺少了其本質的一部分。同樣,如果我們只宣稱一部分,而捨棄其本質的一部分,我們所宣稱的就不是基督教。因此,為了宣稱基督教,我們必須宣稱我們相信耶穌是彌賽亞,因為這種信念是基督教的本質。因此,我們必須或明或暗地宣稱耶穌為我們的罪償清了,以及福音的其他基本教義,因為相信這些事也是基督教的本質。但還有其他事情對宗教來說同樣重要,就像正統的信仰一樣;因此,為了真正被稱為宣稱基督教,我們也必須宣稱這些事情。因此,基督教的本質是我們悔改我們的罪,我們確信自己的罪惡,我們意識到我們理應遭受上帝的忿怒,我們的內心棄絕一切罪惡,我們全心全意地擁抱基督作為我們唯一的救主;我們愛他勝過一切,並願意為他捨棄一切,我們將自己完全且永遠獻給他,等等。這些事情與相信福音的任何教義一樣,都屬於基督教的本質:因此,宣稱這些事情也同樣屬於基督徒的宣稱。並不是說,為了成為宣稱基督徒,必須明確宣稱屬於基督徒恩典或美德的每一個個別事物:但肯定必須或明或暗地宣稱屬於宗教本質的事物。至於基督徒在他們的宣稱中應該表達的事物,我們應該以上帝話語的誡命或聖經中上帝子民歷來所作的公開宗教宣稱為指導。因此,他們應該宣稱他們悔改罪惡:正如古時,當人們被接納為宣稱者時,他們來認罪,顯明他們對罪的謙卑,(太 3:6)。他們所受的洗禮,被稱為悔改的洗禮,(可 1:4)。約翰施洗後,勸勉他們結出與悔改相稱的果子,(太 3:8),即與他們所宣稱的悔改相符的果子;鼓勵他們如果這樣做,他們就能逃避將來的忿怒,並像麥子一樣被收進上帝的倉裡,(太 3:7-10),(太 3:12)。使徒彼得對猶太人說,(徒 2:38)「你們各人要悔改,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這表明悔改是受洗前必須可見的資格;因此應該公開宣稱。同樣,當從被擄之地歸回的猶太人公開立約時,他們是帶著認罪或公開認罪悔改他們的罪,(尼 9:2)。這種悔改的宣稱應該包括或暗示宣稱確信上帝在我們的定罪中是公義的:參見(尼 9:33),以及(尼 9:35)和下一章的開頭。他們應該宣稱他們相信耶穌基督,他們全心全意地擁抱基督,並信賴他作為他們的救主,並且他們歡喜地接受基督的福音。因此,腓利為了給太監施洗,要求他宣稱他全心相信:那些在五旬節開始的聖靈大澆灌中被接納為可見基督徒的人,顯然是歡喜地接受了福音:(徒 2:41)「於是,那歡喜領受他話的人就受了洗;那一天,門徒約添了三千人。」他們應該宣稱他們只信賴基督的義和力量;他們將自己獻給他,作為他們唯一的君主和救主,並且他們以他為他們唯一的義和份而歡喜。預言說,萬國將公開作此宣稱,賽 45:29 至末尾:「地極的人都當仰望我,就必得救;因為我是上帝,再沒有別神。我指著自己起誓,話從我口中說出是憑公義,並不反悔:萬膝必向我跪拜,萬口必憑我起誓。人論我說:『公義、能力,惟獨在耶和華。』凡向他發怒的,必到他那裡蒙羞。以色列的後裔都必因耶和華得稱義,並要誇耀。」他們應該宣稱將自己完全獻給基督,並藉著他獻給上帝;正如以色列子民公開承認他們與上帝的約一樣:(申 26:17)「你今日認耶和華為你的上帝,應許遵行他的道,謹守他的律例、誡命、典章,聽從他的話。」他們應該宣稱心甘情願地接受宗教的一切困難,並普遍且持之以恆地走順服上帝的道路,(出 19:8),以及(出 24:3),(出 24:7),(申 26:16-18),(王下 23:3),(尼 10:28-29),(詩 119:57),(詩 119:106)。他們應該宣稱他們全心全意地投入這些承諾,成為主的,並永遠服事他,(代下 15:12-14)。上帝的子民向上帝起誓,並憑著他的名起誓,或向他的名起誓(這似乎是指他們在約中莊嚴地將自己獻給他,並誓言接受他為他們的上帝,並完全屬於他,順服並服事他),被視為上帝所有可見的以色列子民應盡的職責,(申 6:13),以及(申 10:20),(詩 63:11),(賽 19:18),(賽 14:23-24),與(羅 14:11)和腓 2:10-11 比較,(賽 48:1-2),以及(賽 65:15-16),(耶 4:2),以及(耶 5:7),以及(耶 12:16),(何 4:16),以及(何 10:4)。因此,為了使人有資格獲得鄰舍的充分尊重和愛心,被視為真誠的基督徒宣稱者;根據基督和他的使徒的上述規則,必須有可見的聖潔生活,並伴隨著或明或暗地包含上述這些事情的宣稱。我們憑著他們的果子認出他們,也就是說,我們憑著他們的果子知道他們是否是他們所宣稱的;而不是說我們憑著他們的果子知道他們裡面有他們甚至沒有聲稱的東西。